2021年12月,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,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传播开来。
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,发现“B妈妈”在微信群中备注的孩子“B”,与自己班级里的某位同学同名同姓,便误以为“B妈妈”就是该同学的母亲——原告李某。
随后,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以其为群主的、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。该条信息迅速发酵,导致众人均认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“第三者”。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,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。
庭审中,被告王某辩称,自己的行为确实有错,同意在朋友圈和“微奉贤”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,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金额过高,只愿承担部分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,出于看热闹的心态,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,主动引起话题讨论,并未经核实,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,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
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,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“第三者”,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,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,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。
后被告虽予以澄清,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、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,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,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,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。
本案中,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“微奉贤”公众号上面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,基于被告自认其发布的微信内容不实,且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准许。
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,必然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,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、“微奉贤”公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,保留三天不删除;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,则上海奉贤法院将依李某申请,选择在本市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的赔礼道歉声明,产生的费用由王某负担。
网络并非法外之地。群组信息使用者在享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,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发表言论,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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